旅行社登記管理辦法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
導讀:旅行社登記管理辦法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 1.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 2.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 3.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制度 4.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的案例及分析 5.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制定第二章答案第3版
1.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業(yè)的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yè)的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萊垍頭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yè),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yè)。條萊垍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fā)展旅游業(y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fā)旅游資源,確保旅游業(yè)與相關行業(yè)的協調發(fā)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資源條件制定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納入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根據國家的產業(yè)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yè)發(fā)展。頭條萊垍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開發(fā)旅游資源,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旅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頭條萊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優(yōu)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qū)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fā)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從業(yè)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chuàng)造良好的旅游環(huán)境。條萊垍頭
第八條 對保護和開發(fā)利用旅游資源,在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垍頭條萊
第十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頭條萊垍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條萊垍頭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垍頭條萊
(三)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項目、規(guī)格、費用等真實情況;頭條萊垍
(四)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垍頭條萊
第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huán)境衛(wèi)生規(guī)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垍頭條萊
第十二條 建立旅游投訴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游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游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游者作出答復。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包? ??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商店、旅游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游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qū)(村)、旅游景區(qū)(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頭條萊垍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yè)道德,為旅游者提供優(yōu)質服務。條萊垍頭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不愿意參加的旅游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和標準。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幫助查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頭條萊垍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道德教育和專業(yè)培訓。從業(yè)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條萊垍頭
旅游業(yè)從業(yè)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熱心為旅游者服務。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條萊垍頭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游團、組時,應當與旅游團、組簽訂書面合同。垍頭條萊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yè)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yè)務。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qū)(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qū)(點)的管理,保持旅游設施完好,保持景區(qū)(點)內清潔衛(wèi)生,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衛(wèi)生、優(yōu)美、便利的旅游環(huán)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導游業(yè)務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發(fā)給導游員資格證書,經旅行社聘用后,方可從事導游業(yè)務。
導游員在導游中必須佩戴導游胸卡、持證上崗,不得無證導游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yè)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旅游經營者實行監(jiān)督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重點旅游設施、項目,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并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七條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和省內旅行社在本省異地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應當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向設立地的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興辦旅游企業(yè)、舉辦旅游促銷活動或者在國內舉辦全國性旅游促銷活動,以及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游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垍頭條萊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屬于交納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賠償旅游者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條萊垍頭
第三十條 新建旅游星級飯店,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旅游飯店符合星級條件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納入規(guī)范化管理。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實行星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經營涉外旅游業(yè)務的旅游飯店,旅游度假區(qū)(村),旅游車船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按照旅游業(yè)標準實行定點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景觀內容、接待規(guī)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和衛(wèi)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等方面的條件,對旅游景區(qū)(點)進行等級評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定級標準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導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導游證書從事導游的;頭條萊垍
(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yè)務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的;
(四)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的;頭條萊垍
(五)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的。頭條萊垍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吊銷其導游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或者旅游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yè)、交通、文物保護、物價、外事、環(huán)境保護、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規(gu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垍頭條萊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 ?。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頭條萊垍
第六章 附則頭條萊垍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2.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3.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制度
人性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
注重人性化管理的同時,必需以制度來規(guī)范全體員工的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制訂制度和規(guī)定。國有國法,行有行規(guī),整頓行風,嚴肅紀律,法規(guī)面前一視同仁,避免特殊化、人情化和制度形式化。(人性化管理不是人情化管理)對吃(白食)、拿(回扣)、卡(游客、接待)、要(好處)的人員尤其是屢教不改的理當重處,以儆效尤。建議設置紀律督查和游客監(jiān)察。對業(yè)務員、領隊、導游等分別設置不同的行為規(guī)范,并有跟蹤檢查和有獎舉報,以約束有關人員的行為。改拿暗扣為明獎,有突出貢獻的給以重獎。頭條萊垍
4.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的案例及分析
違反旅游法的導游三年不能從事導游工作!
根據《旅游法》規(guī)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從事旅行社有關業(yè)務。如違反旅游法規(guī)可被處以吊銷導游證3年的處罰。
5.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制定第二章答案第3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yè)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fā)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頭條萊垍
第八條 旅? ?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條萊垍頭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頭條萊垍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xù),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頭條萊垍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頭條萊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頭條萊垍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頭條萊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垍頭條萊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yè)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 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垍頭條萊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guī)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經營旅行社業(yè)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guī)。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yè)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旅游的業(yè)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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